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秀莲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莲,景昭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许秀莲,女,1938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景昭杨,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许秀莲与景昭杨其他民事纠纷一案,(2016)京0107民初3028号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景昭杨给付案款人民币19.093501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7民初3028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