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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3民初294号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4116P。法定代表人:毛学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公司员工。被告:方新华,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红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