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郑长宣与黄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宣,黄文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5647号原告:郑长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崇,广东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萍,广东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达,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郑长宣诉被告黄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长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文达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长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而提出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又追加50000元,以解决其燃眉之急,承诺随要随还,并出具《借条》两份。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6月1日分三次汇款,合计150000元人民币至被告的银行卡内。原告自2016年8月开始多次向被告退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只能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被告黄文达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长宣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并向法庭出示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条显示:“兹因乙方黄文达近来手头不便,而向郑长宣借款,乙方共向甲方借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另一张借条显示:“兹因乙方黄文达近来手头不便,而向郑长宣借款,乙方共向甲方借人民币伍万元(50000)”,落款日期均为2016年5月30日,两张借条中并无约定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原告为了证实其已经支付借款提交了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回单,对账单显示原告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5月31日转出50000元,支付宝交易明细显示原告的支付宝账户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6月1日向被告转账50000元、5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回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且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借款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黄文达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黄文达偿还郑长宣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黄文达负担(原告郑长宣已经预付受理费1650元,被告黄文达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向原告郑长宣支付1650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卜曼曼人民陪审员 吴湘萍人民陪审员 肖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月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