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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李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李瑞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130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19座二楼之四。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敏,女,汉族,1995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瑞芳,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李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