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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7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贤良与陈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良,陈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915号原告:陈贤良,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文龙,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贤良为与被告陈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文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庭审中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贤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文龙向原告陈贤良借款70000元,并于2017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陈文龙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贤良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7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陈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