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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秦阿峰与被告刘爱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阿峰,刘爱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612号原告秦阿峰,又名秦义龙。被告刘爱虎。原告秦阿峰与被告刘爱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秦阿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阿峰撤回起诉。诉讼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秦阿峰负担。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