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秦阿峰与被告刘爱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阿峰,刘爱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612号原告秦阿峰,又名秦义龙。被告刘爱虎。原告秦阿峰与被告刘爱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秦阿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阿峰撤回起诉。诉讼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秦阿峰负担。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