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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钟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钟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加隆。被执行人钟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钟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85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399.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钟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5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