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尚明与艾金军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明,艾金军,王杰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3046号原告:张尚明,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艾金军,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杰,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尚明与被告艾金军、王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被告经本院当庭调解达成和解并完成过付后,原告张尚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尚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尚明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