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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尚明与艾金军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明,艾金军,王杰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3046号原告:张尚明,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艾金军,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杰,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尚明与被告艾金军、王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被告经本院当庭调解达成和解并完成过付后,原告张尚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尚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尚明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