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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7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香堂与泰兴市润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堂,泰兴市润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7245号原告:刘香堂,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润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健康居委会丰收南路95-2号南侧北向第3、4间门面。原告刘香堂诉被告泰兴市润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李梅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奚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晨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