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陈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陈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1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负责人:刘清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豪,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玲玲,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诉被告陈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以尚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5.94元,减半收取772.97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宋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