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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知房与李练兵合作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知房,李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876号申请执行人张知房。被执行人李练兵。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知房与被执行人李练兵合作纠纷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练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恢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