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韦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韦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509号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住所地:西林县。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职员。被告:韦某某,女,1971年7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原系西林县中医院职工,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现外出已失联。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被告韦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以被告韦某某、王某某已还清了贷款本息,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班百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呈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