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金哲明、金光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哲明,金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568号申请执行人金哲明,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金光林,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哲明与被告金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7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哲明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金光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哲明未实现债权8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光林查无下落,查封的车辆无法实际控制,即财产处置条件不成就,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568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