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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7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海燕、陈世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海燕,陈世羡,箫振玉,申娟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580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海燕,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陈世羡,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箫振玉,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县。被告:申娟弟,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燕、陈世羡、箫振玉、申娟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董云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