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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凯、张紫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张紫纪,李红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501号之二申请人张凯,男,汉族,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三河市,被申请人张紫纪,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被申请人李红月,女,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三河市,申请人张凯与被申请人张紫纪、李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红月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南侧金桥嘉园小区8-3-102室房屋,并以担保人吴春芳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23号楼23-1-801室房屋(房权证号:泃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吴春芳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23号楼23-1-801室房屋(房权证号:泃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