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留栓与张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留栓,张根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588号原告:任留栓,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根东,男,成年,住温县。原告任留栓与被告张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留栓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留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留栓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