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畅与王志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王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畅,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劼,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志亮,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刘畅与王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17日刘畅以(2015)锦江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志亮偿还借款29万元,支付应承担的诉讼费8370元。审理时,本院2015年7月24日曾以(2015)锦江民保字第5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志亮的房屋。本院正对王志亮的成都市新都区三河紫桐路255号13栋1单元13楼47号房屋(权0296900)进行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刘畅表示暂不评估王志亮的房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王志亮的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后再恢复执行。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王志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畅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刘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王志亮的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后再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