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宗平与马友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平,马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陈宗平,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马友平,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陈宗平与马友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友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友平的银行存款663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