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成海、玉应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海,玉应叫,朱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郑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成海,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执行人:玉应叫,女,1975年3月18日生,傣族,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朱琳,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成海、玉应叫、朱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朱成海、玉应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11月4日利息13224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止,自2016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上浮4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朱琳所有的位于涟水县的房地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20.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00元,由朱成海、玉应叫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琳履行了208600元,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琳房产的抵押和查封,放弃被执行人朱琳房产抵押还款责任。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朱成海、玉应叫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成海银行帐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除冻结银行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