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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曾永前与寇桂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前,寇桂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2364号原告:曾永前,山丹县居民。被告:寇桂军,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永前与被告寇桂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永前于2017年10月20日以所诉被告寇桂军非本案适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曾永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