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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8857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XX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857号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318号万红五村24幢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熊苏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女,198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港新东旭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