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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潇、李祥英与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潇,李祥英,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潇,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英,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唐潇之母,住四川省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军,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上诉人唐潇、李祥英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曾于2017年8月2日给上诉人唐潇、李祥英送达了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0元的通知,但二人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潇、李祥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建桦审判员  牟春艳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