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海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338号被执行人:丁海东,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辽0283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金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丁海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凌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