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晓君与郭行、李津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君,郭行,李津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1768号原告:张晓君,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邱泉松,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行,又名郭航,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李津京,女,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张晓君诉被告郭行、李津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玉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政清、人民陪审员吕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君和被告郭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津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郭行、李津京立即偿还借款1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占用期间的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6日,郭行因需要向张晓君借款15.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张晓君。借款后,郭行分文未还,因郭行与李津京系夫妻关系,张晓君遂具状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郭行辩称:郭行与李津京是夫妻关系,郭行向张晓君借款15.5万元属实,郭行最近还款5000元,下欠15万元,需要分期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张晓君认可被告郭行还款5000元,对双方无异议的借条和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郭行欠原告张晓君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郭行理予返还。因被告郭行向原告张晓君的借款发生在被告郭行与被告李津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津京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郭行的个人债务,故该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同时,原告张晓君要求二被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郭行、李津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晓君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郭行、李津京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保全费用1320元,共计4720元,由被告郭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玉广审 判 员 王政清人民陪审员 吕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饶 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