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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云南世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昆明格林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世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格林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峰,杨洋,陈惠昆,杜夏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231号原告:云南世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原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68236B。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被告:昆明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鼓楼路184号林海3A数码城3楼319,组织机构代码证:74529086-6。法定代表人:陈立峰。被告:陈立峰,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杨洋,女,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陈惠昆,男,汉族,1949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杜夏英,女,汉族,1951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坚,云南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世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格林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峰、杨洋、陈惠昆、杜夏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世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昆明格林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峰、杨洋、陈惠昆、杜夏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世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格林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峰、杨洋、陈惠昆、杜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为33900元,由原告云南世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 军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人民陪审员  王天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月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