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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侯俊勇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1308号移送执行人: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中段。被执行人:侯俊勇,男,汉族,1994年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岳县石羊镇。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的被执行人侯俊勇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侯俊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俊勇交纳罚金15000元。但被执行人侯俊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俊勇因犯强奸罪、诈骗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02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侯俊勇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