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艳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380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108室。法定代表人:黄岩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吕艳红,女,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