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士彬与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1760号张林:张士彬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5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士彬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张林人民币55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50元。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泉城中分理处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并可视情节严重对你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任兴军联系电话:0558-640****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法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