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汉宗、李愧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汉宗,李愧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汉宗,1967年2月5日出生,男,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李愧香,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汉宗与被执行人李愧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桂132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7年5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愧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汉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愧香支付货款147990.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愧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愧香的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愧香有如下主要财产:在柳州市车管所登记有车牌号为桂B×××××宝马牌轿车一辆;位于柳州市××路××、××路××单元××、柳州市××路××府××三宗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牌号为桂B×××××宝马牌轿车一辆,但是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控制该车辆。三宗不动产已经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因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已经在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2017年9月20日,申请人潘汉宗向本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所得案款的分配。本院已经将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移交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鉴于被执行人李愧香在本院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征询申请人潘汉宗的意见,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