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晋霞与原冬梅、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晋霞,原冬梅,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2084号原告:韩晋霞,女,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被告:原冬梅,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张敏,男,1982年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韩晋霞诉被告原冬梅、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韩晋霞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晋霞负担。审 判 员 袁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石 慧书 记 员 马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