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705姜义杰与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梁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义杰,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梁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义杰,男,195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西村镇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仲德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仲梁珅,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姜义杰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梁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2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结欠姜义杰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9000元,合计99000元,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给姜义杰;二、如果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则姜义杰可按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扣除签订本协议后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所涉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五、仲梁珅对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02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梁珅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仲梁珅名下汽车实施了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梁珅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梁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梁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1025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万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梁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雨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