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葛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1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某,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501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每月有退休工资4000余元,名下有位于嘉兴市××商铺××套,其他财产没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截止2017年10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1000余元,本院已依法扣划21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达成还款协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当事人已另行达成还款协议。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益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