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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海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3201号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法定代表人:蒋超雄。委托代理人:王帅(系原告员工),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海强,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