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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与华进波、郭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华进波,郭海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944号原告: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宋亚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进波,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波,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进波、郭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准许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