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执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立兴、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兴,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69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兴,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天乐路38号。法定代表人:钱毅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兴与被执行人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立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4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聪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