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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丁金山与被告苏贵庭、杜春平、苏双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山,苏贵庭,杜春平,苏双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098-2号原告丁金山,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苏贵庭,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杜春平,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苏双廷,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822民初109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苏贵庭股份予以冻结;对被告苏贵庭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苏治平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当事人通过协商已调解处理撤诉结案,故对该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苏贵庭股份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苏贵庭所有的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苏治平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苗俊清审 判 员  高永平人民陪审员  段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云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