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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与陈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陈文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247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地址:台山市台城沙岗湖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陈文俊,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台山分公司”)与被告陈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物业台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物业台山分公司以被告陈文俊已交清所欠费用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新怡人民陪审员  陈铁舜人民陪审员  黄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