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匡胜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匡某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湘0902民初1037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了5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伏 颖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