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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匡胜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匡某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湘0902民初1037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了5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伏 颖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