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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民初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柴士彬、包敬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士彬,包敬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1084-1号申请人:柴士彬,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包敬湛,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包敬湛驾驶的粤N×××××号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已经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包敬湛驾驶的粤N×××××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包敬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善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