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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家育申请执行任昌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育,任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育,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任昌林,男,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张家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2201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76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恢47号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767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恢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光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