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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树正与郑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正,郑金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796号原告:杨树正,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郑金山,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杨树正与郑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杨树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树正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杨树正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宇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