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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涂丹、赵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丹,赵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60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丁磊,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涂丹,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传超(涂丹之夫),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磊诉被告涂丹、赵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涂丹、赵传超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涂丹、赵传超名下银行存款54.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丁磊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鄂0111财保34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涂丹、赵传超名下银行存款54.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该案经本院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为履行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涂丹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涂丹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涂丹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道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