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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1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1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6239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余某1,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1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余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宣告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1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张某与余某1系亲姑表关系,于××××年××月××日经原盘县马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当时张某未达到结婚年龄,用假年龄骗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长子余荣峰;××××年××月××日生育二女余某2。张某与余某1系近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与余某1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余某1辩称,余某1与张某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已办理结婚证,并且生育子女,要求和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之母余秀芬与余某1之父余秀文系胞兄胞妹关系,张某与余某1系亲姑表关系,于××××年××月××日经盘县马依镇人民政府用假年龄和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证,当时张某才18岁,于××××年××月××日生育长子余荣峰;××××年××月××日生育二女余某2。2017年10月11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原、被告系亲姑表关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婚姻无效,应当宣告婚姻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宣告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1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鸿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