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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珲春市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王艳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637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我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