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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方宝义、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宝义,王军,严清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方宝义,男,1980年12月12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严清洲,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宝义与被执行人王军、严清洲纠纷一案中,(2017)鄂09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王军、严清洲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谈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