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5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文彭与赵启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彭,赵启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民初4310号原告:赵文彭,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姬,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系原告的妻子。被告:赵启荣,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赵文彭诉被告赵启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和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文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姬、被告赵启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消除被告赵启荣的屋顶中间排水口排水对原告房屋的影响;2、消除被告的二楼空调排水管(原告的大门正对)滴水对原告房屋的影响;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相邻关系,双方的房屋挨着对方。被告自建房的时候没有妥善处理好其房屋屋顶的排水问题,导致每逢下雨天,屋顶的积水就会顺着排水口排到原告房屋的门口,同时被告的空调排水管也设置不合理,对原告造成极大的影响。原告对此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但被告经常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照片四份,证明被告的排水管对原告房屋的影响。证据2、新府集建总字[1990]第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证明房屋是原告所建造的,没有房产证。证据3、光盘两张,证明被告居住的房屋楼顶中间的排水口排水和二楼冷气机滴水对原告的影响。被告赵启荣辩称:水渠是明渠,属公共污水排放,赵启荣所居住房屋的厕所污水先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才排放到水渠,若修整水渠,要求村委一起修整水渠。楼顶的排水口是用于排雨水,没有排到赵文彭家,空调的排水没有影响对方通行。排污管对原告没有影响,没有阻碍行人,原告入门口的梯级更加阻碍行人。被告赵启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职权向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民委员会调查的笔录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与被告对本院依职权所作的笔录无异议。上述证据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文彭与被告赵启荣相邻而居。原告的房屋于1990年4月21日办理新府集建总字(1990)字第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大门对面的房屋是被告赵启荣一家人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是赵启荣的父亲赵善作,房屋则由赵启荣建造和居住,赵善作在外多年,没有回来居住,现下落不明。原、被告的房屋均在二十年前修建。原、被告的房屋相邻的巷约为1.98米,原告房屋的大门对着该巷,原告主要通过该大门和巷出入房屋。该大门对着被告房屋的侧墙,大门与被告房屋的侧墙距离约2米。原告房屋的大门对面有条公共水渠在地面通过,该公共水渠沿着原、被告房屋相邻的巷并靠近被告的屋脚边修建而成的,上面没有盖板。在公共水渠的上方,被告在其房屋外墙上安装涉案排污管、空调机和在楼顶建有排水口排放雨水到该巷。被告房屋二楼以上的生活用水是通过排污管排入地下化粪池,经过化粪池处理后再排入公共水渠。二楼的涉案空调机外挂主机安装在外墙,位于原告房屋大门正对上方,空调机的排水管悬空至二楼。原告认为空调机排水刚好会滴落到排污管和电线,会反溅、打湿其房屋门前地面,被告楼顶排水口在排水时会溅到原告房屋二楼阳台,甚至溅到其二楼门前,被告排污管安装的位置对着原告房屋的大门,影响原告的通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经村委会调解,但均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赵文彭的曾用名为“赵文朋”。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原、被告多年为邻,应当保持友好的相邻关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楼顶中间排水口排水是否对原告房屋造成影响?2、被告的二楼空调排水管滴水是否对原告房屋造成影响?1、关于被告楼顶中间排水口排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从照片、视频以及本院现场勘查的情况来看,被告居住房屋的楼顶中间的排水口,在雨量较大的情况下,排放的雨水刚好飞射到原告的二楼阳台和原告的二楼门口前面,原告为防住该雨水加装了铁皮挡板,影响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消除楼顶中间排水口排水对原告房屋的影响,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被告房屋的二楼空调排水管滴水的问题。被告安装在二楼的分体式空调机(原告房屋大门正对上方)的排水管排放的滴水,刚好滴到墙外的电线或排污管反溅到地面,位置刚好在原告的门前,造成潮湿路滑,影响原告及其家人出入的便利和安全,故原告请求消除空调机滴水的影响,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农村生活习惯和考虑改建的成本,被告房屋二楼的空调机排水管和被告楼顶中间排水的排水口应当接入排水管排到水渠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启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居住房屋的楼顶中间排水口(对着原告二楼门口)和二楼的空调机排水管(原告房屋正门正对上方)连接排水管排到水渠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启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武鹏审 判 员  李惠冰人民陪审员  梁润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