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凤飞、张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飞,张凯,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郭凤飞,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39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凯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和谐家园小区18#楼602室的房产(证号20131216003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