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1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新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新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1254号原告:常熟市新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9320907C。法定代表人:马林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根,公司员工。被告:胡红,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市新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新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新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新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新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