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金鲜食品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南京天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2执1832号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江宁区金鲜食品销售中心与南京天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京天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