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8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何锦浩,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何锦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被告人夏某某进入广州南方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本市天河区元岗路5号综合楼二楼)工作,2011年被派至郑州分公司担任副总监职务,负责全面工作。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通过直接从财务人员处拿走现金、虚构报销项目等方式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736465.59元,并将钱款用于赌博。2016年6月8日,广州南方物流有限公司发现夏某某侵占公司款项并进行清查,后夏某某及其家属陆续向公司退款共计人民币6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夏某某辩称:1、其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非指控的职务侵占罪。2、对于指控的犯罪数额1736465.59元,其中有31.5万元是其应得的年终奖,还有60万元是其向公司老板管某的个人借款,故其仅挪用公司80多万元款项。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定性。被告人夏某某并没有通过做平公司财务账目以取得涉案款项,事发后亦主动向公司承认挪用资金并安排家属积极协商还款事宜,故其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2、关于犯罪数额。(1)本案有20万元和60万元是分别经公司老板管某的同意,由被告人夏某某向公司取得的合法借款;(2)打架赔偿款、车辆保险款、通勤车退单及充值款合计14222.18元,均属财务报销争议款;(3)塑料托盘和旧电池等废料变卖款76100元仅有屈某、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夏某某对此一直予以否认,属证据不足;(4)被告人夏某某家属代为偿还的61万元并未超过三个月,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将全部款项用于赌博。对于上述款项均应予以剔除,故本案的犯罪数额约为22万元。3、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夏某某是接通知主动前往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协商未果后公司报警,其明知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虽然其对自身行为性质有一定的辩解,但并未否认基本犯罪事实,故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于2000年入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5号综合楼二楼的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物流公司”),2011年5月被派至南方物流公司郑州办事处担任副总监职务,负责办事处全面工作。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违反办事处财务管理规定,采取违规借支现金、虚构报销项目、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方式挪用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913365.59元,并将挪用款项用于非法赌博活动。2016年6月8日,南方物流公司发现被告人夏某某挪用公司款项并进行财务清查,后被告人夏某某陆续退还挪用款项共计人民币620000元。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前往南方物流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单位南方物流公司委托报案人黄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我是南方物流公司行政经理。我们广州南方物流公司郑州办事处的总监夏某某挪用了公司资金1116465.59元。南方物流公司注册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5号综合楼二楼,郑州办事处是我们公司在郑州的一个点,没有注册。夏某某任职郑州办事处总监是从2011年9月20日开始,直到我们公司发现问题后的2016年6月8日辞退了他。我们公司的财务万某在今年3月发现郑州办事处的账目出现了问题,核查后就发现是夏某某挪用了公司资金,具体挪用公司资金的时间是2015年7月至2016年的6月期间。开始我们只是和夏某某对账,正式催收是2016年6月8日,当时夏某某也书面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还款,但是没有兑现,只通过他妻子刘某某的账户在2016年6月和7月还款61万元,因为夏某某共挪用了公司资金是1726465.59元,所以夏某某还挪用公司资金1116465.59元没有还。夏某某书面承认挪用的有1570322元,口头还承认他编造购买叉车的款项90000元,只有一笔他没有承认即售卖仓库废料的76100元,但是我们郑州办事处的财务刘某1及仓库管理员屈某、沈某出具了情况说明进行了证实。夏某某是通过向郑州办事处的财务刘某1借款、违规支出重复报销以及挪用办事处员工工资、挪用卸装费等形式挪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规定,员工借钱数额不能超过员工的当月工资,所以夏某某向办事处借得的款项是没有权限的,但由于夏某某是郑州办事处总监,财务刘某1不敢违抗夏某某的要求。关于夏某某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我们有审计报告、夏某某书面承诺还款的字据、夏某某向郑州办事处财务借钱的借据以及刘某1和其他证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提供。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挪用其公司资金的原郑州办事处总监。2、证人万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我是南方物流公司的财务总监,具体和郑州办事处对账的事情主要是我去做。我们公司和各地办事处对账,一般都是每月对账一次,关于和郑州办事处对账的情况如下:(1)2015年12月,我发现郑州办事处出现了违规借条,是郑州办事处总监夏某某向办事处财务刘某1违规私人借款,当时发现后,夏某某就谎称是因为他父亲做手术借的款,我们公司老板对下面员工都比较仁慈,听夏某某这么说就没有追究,扣掉他的年终奖后,他实际欠公司的借款20万元,就让夏某某补了一张20万的借条;(2)2016年3月,我又发现夏某某私下不断违规向刘某1借用公司资金,于是我再次向公司老板反映情况,老板才重视起来,于是安排我2016年4月去郑州办事处详细对账,对账时发现,夏某某从2016年初至4月,又私下几次违规向刘某1借用公司的资金60万元,当时他答应4月底还也没有兑现;(3)2016年5月底,我再次发现郑州办事处被夏某某借去30万元,同年6月,老板就把夏某某叫回广州公司总部处理,夏某某对挪用这110万元的事情都予以承认;(4)公司觉得此人不能再用后就电话告诉郑州办事处的财务刘某1,这时她才敢把夏某某另外一些挪用公司资金共550365.59元的事情讲出来,包括2016年5月27日,夏某某违规借用公司款15000元;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4日,夏某某分别挪用应支付给卸装工头张某的卸装费27700元、223443.41元;2016年4至5月,夏某某挪用郑州办事处员工的4月工资18万元,后叫刘某1以公司的名义向业务合作伙伴周某1、孙某1借钱发工资;2016年5月21日,夏某某虚构买叉车的押金挪用9万元;还有一些夏某某重复向公司报销的各种费用9692.18元、违规用公司款支付打架赔偿款4530元;(5)2015年7月,夏某某将郑州办事处仓库的废料卖掉,折款约76100元没有交回公司,这笔款项夏某某虽然没有承认,但是仓库管理员屈某、沈某和财务刘某1都有书面情况证实。以上是夏某某挪用公司资金的具体情况。由于夏某某挪用卸装费、向人借钱发工资等,我们公司都垫付出去了,因此夏某某总共挪用公司资金数目是1726465.59元,除去2016年6月和7月夏某某以其妻子刘某某的账号还款61万元,夏某某总共挪用了我们公司资金数目是人民币1116465.59元,至今没有还给公司。我们多次和夏某某交涉,他表示已经没有钱还给公司了。这些款项都是夏某某在我公司郑州办工作时的业务运作款,我们老板从来没有同意过给他个人借款,那些所谓的个人借款都是夏某某没有经过公司任何人同意私自从郑州办拿走的现金,然后公司查账时他为了掩饰自己挪用公司款项的情况,才自己随便补写了一些所谓的借条,其实那些借款都不是真正存在的。这些款项中也没有部分是公司的年终奖,夏某某在公司2015年的年终奖15000元已在2016年1月底发给他了,而2016年的年终奖还没有到期发放。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夏某某就是挪用其公司资金的原郑州办事处总监。3、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我是南方物流公司郑州办事处财务。夏某某很多挪用资金的情况都是通过我经手的。我在郑州办事处做财务期间,夏某某做总监,负责公司在郑州的所有事务。之前,夏某某也有向我借公司的钱,但数额不大,也及时冲账报销,没有出现过问题。2015年7月之后,夏某某就开始向我多次借公司的钱了,而且数额也开始变大,有时候我也问他,总公司是否同意他借钱的,他就告诉我,他已经和总公司负责人沟通好了的,我也就不太在意,毕竟他是总监,是我的领导,就每次都把公司的钱借给他了。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员工借钱必须有办事处总监的签字,或者是总公司负责人的同意。但是夏某某每次借钱都说的是要用在公司业务方面,我就没追问了,虽然我被任命做办事处财务的时候,总公司有交代过重要情况要汇报到总公司,但是平时办事处主要都是夏某某和总公司沟通情况,我和总公司的人不是太熟悉,也觉得不方便,就没有将情况汇报给总公司。夏某某向我借公司的钱次数很多,后来对账时,夏某某补写了八张借据,分别是2015年4月22日借10万、2015年4月22日借10万、2015年6月3日借1万、2015年8月1日借2万、2015年10月22日借11万、2015年11月3日借242775元、2015年11月22日借10万、2016年5月17日借30万。这些借款是没有还的。还有一些原来的借据,因为公司总部财务总监万某和夏某某对账后,夏某某同意还款后另外写了还款承诺,就把原来的借据还给了夏某某。经我手借给夏某某的公司款,基本都是通过在郑州办事处给夏某某现金的。还有就是,夏某某两次向我支取应该给卸装工头张某的工钱,分别是2016年5月31日支取37700元(事后夏某某还给了张某1万元)、2016干6月4日支取223443.41元;夏某某还虚构要买叉车交押金,从我处支取9万元,重复报销通勤车的充值费及保险共9692.18元。由于夏某某从我这支取的钱太多了,造成2016年4月办事处员工工资发不了,夏某某就向业务合作人周某1先借8万元,是我去向周拿的,后来也是公司还给周某1这笔款;夏某某私人向业务合作人孙某1借款20万元后,也让我拿办事处的钱帮他还10万元。另外,仓库的屈某和沈某说和夏某某一起把仓库的废料卖了,价值大约有76100元,所有这些钱,夏某某都没有交回我这里。听总公司的人说,催还多次后,夏某某还了公司61万元,经过审计,目前夏某某还有1116465.59元挪用的公司款没有还,这个数目和我统计的“夏某某侵占公司款项明细表”再加上卖废料的76100元是吻合的。我统计的“夏某某侵占公司款项明细表”中的款项,和夏某某对账时,他都是承认的。而关于卖废料这方面的钱,我也只是听说,没有亲自和夏某某对过,就不清楚。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夏某某就是南方物流公司郑州办事处的总监。4、书证(1)借据7份、借条1份、南方物流公司支付证明单1份,均有被告人夏某某的签名确认,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分别在2015年4月22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8月1日、2015年11月3日、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22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7日向南方物流公司借支10万元、1万元、2万元、24.2775万元、11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09.7775万元。(2)南方物流公司支付证明单3份、费用报销单1份,均有被告人夏某某的签名确认,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分别在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22日、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8日向南方物流公司领取316XV车购买保险费用1770元、领取通勤车卡充值1000元、领取通勤车过路费充值1000元、报销3月份处理打架纠纷4530元(总费用为8980元,公司承担445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8300元。(3)南方物流公司支付证明单1份,有被告人夏某某的签名确认,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在2016年6月2日领取伊利5月份装卸费人民币223443.41元。(4)张某致南方物流公司的《催款函》及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侵占装卸费情况说明》,内容为: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夏某某在结算2016年4月伊利牛奶装卸费时,拿走南方物流公司应支付给其的装卸费37700元;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夏某某在结算2016年5月伊利牛奶装卸费时,拿走南方物流公司应支付给其的装卸费223443元;上述两项款项合计人民币261143元。2016年6月8日,南方物流公司在清查账目时,被告人夏某某当场向其归还人民币1万元,还有装卸费人民币251143元未支付。(5)南方物流公司支付证明单1份,有张某的签名确认及广州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实南方物流公司在2016年6月11日、2016年6月24日分别向张某(被告人夏某某违规以公司名义拿走应支付给张某的伊利牛奶装卸费)还款人民币251143元。(6)收据1份及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以购叉车为名侵占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内容为:南方物流公司在2016年6月8日核查被告人夏某某相关单据时,发现购叉车押金收据1份,金额为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当时解释称是支付给郑州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预付押金,后经公司核实并无此事,被告人夏某某才承认其没有购叉车,该笔款项系其直接拿走。(7)屈某、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售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的情况说明》,内容为:被告人夏某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仓库内固定资产售卖且未将售卖款项交回财务处,具体包括塑料托盘1100块,售卖金额5.61万元;叉车废旧蓄电池5组,售卖金额为2万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7.61万元。(8)孙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情况说明》,内容为:被告人夏某某在2016年6月6日以南方物流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刘某2向其还款人民币10万元,还有人民币10万元未归还。(9)南方物流公司支付证明单1份,有孙某1的签名确认,证实南方物流公司在2016年6月17日向孙某1(被告人夏某某违规以公司名义向孙某2借款)还款人民币10万元。(10)周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情况说明》,内容为:被告人夏某某在2016年4月25日左右以南方物流公司需要资金发放郑州办事处员工工资为名,向其借款人民币8万元,后刘某2代表公司分两次向其还款人民币8万元。(11)南方物流公司支付证明单1份,有周某1的签名确认,证实南方物流公司在2016年6月10日分两次向周某1(被告人夏某某违规以公司名义向周某1借款)还款人民币8万元。(12)被告人夏某某亲笔书写的《挪用公款情况说明》,内容为:其挪用南方物流公司应支付给装卸工的费用人民币22.34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13)被告人夏某某亲笔书写的《挪用公款归还公司承诺书》,内容为:其多次挪用南方物流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1346922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14)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挪用公款归还公司承诺书”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南方物流公司在2016年6月8日查出被告人夏某某侵占公司资金的情况后,夏某某和公司对账后确认其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1336922元,包含以下明细:①2015年12月31日直接拿走现金20万元;②2016年5月4日前多次拿走现金60万元;③2016年5月31日拿走现金3.77万元;④2016年5月17日拿走现金30万元;⑤2016年5月27日拿走现金1.5万元;⑥2016年6月前向周某1两次拿走现金共8万元;⑦2016年6月前向孙某1拿走现金10万元;⑧违规报销打架赔偿款4530元、车辆保险费5922.18元、车辆交强险1770元、两次过路费充值2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346922,夏某某写完“挪用公款归还公司承诺书”后,马上将身上的1万元现金退还公司,现剩下1336922元未还。(15)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侵占20万元情况说明》,内容为:南方物流公司财务人员在2015年12月31日清查郑州办事处财务时,发现夏某某私自拿走公司人民币20万元现金,未留下任何单据。(16)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侵占60万元情况说明》,内容为:南方物流公司财务人员在2016年3月23日左右发现郑州办事处资金短缺60万元左右,同年4月5日公司老板管某及财务总监万某到郑州办事处实地清查,确认夏某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私自侵占公司资金60万元整,未留下任何单据。(17)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侵占30万元和1.5万元情况说明》,内容为:南方物流公司在2016年6月8日清查夏某某侵占公司资金情况,发现夏某某书写的借据2张,分别是在5月17日借款人民币30万元,5月27日借款人民币1.5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1.5万元。夏某某当场承认是其未经审批手续,直接拿走现金,公司责成夏某某将多笔款项写在一起(含此31.5万元)。(18)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违规支出资金情况说明》,内容为:南方物流公司在2016年6月8日核查夏某某相关单据时,发现夏某某违规报销支出共计人民币14222.18元,具体包括:①打架纠纷4530元(总费用为8980元,公司承担4450元);②商业保险费5922.18元(保险单据已丢失);③交强险印花税1770元;④路桥费充值2000元(车辆每月包干费用为1500元,已随工资发放,不得报销)。公司责成夏某某将多笔款项写在一起,参见承诺书总额(含此14222.18元)。(19)郑州办事处财务刘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夏某某违规取得公司款项明细表,有南方物流公司财务总监万某的签名确认,内容为:被告人夏某某一直未经公司总部审批,多次从其处提取公司款项,后公司老板及总部财务总监万某在2016年4月5日来郑州办事处查账,被告人夏某某以购房理由向公司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承诺于同年4月底归还,老板管某口头答应但没有办理正式手续;对于被告人夏某某向公司合作伙伴周某1借款发放办事处员工工资及其他事项,其当时并没有向老板管某反映情况,直到同年6月7日,公司总部再次查账,其才将被告人夏某某涉及的违规款项如实向公司反映,后列明款项明细并经万某复核,被告人夏某某违规取得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1650365.59元。被告人夏某某除了对叉车押金人民币9万元的虚构事实不予承认之外,其他违规款项均当场予以承认并亲笔书写还款承诺书。(20)南方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管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①2015年12月下旬某日,夏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父亲脑溢血,已转至长沙医院抢救,急需医疗费用20多万,当时其考虑到他父亲病危,就同意夏某某借款。后来其通过熟人了解到,夏某某的父亲根本没有生病到长沙治疗。公司财务部12月底核对郑州办事处账目款项时,发现夏某某早在2个月前就私下拿走20万元去赌博输掉了,因还不上才打电话给我,编造其父亲生病抢救借款的理由,骗取公司公款;②2016年3月底,夏某某和袁某两人来找其,说他儿子要在深圳买房,要向公司借款60万,其考虑到公司业务经营周转需要资金,就没同意借款给他。2016年4月5日,其和公司财务负责人万某去郑州办事处检查财务时,发现夏某某已经私下从财务拿走60万元。其听说此事后找夏某某问情况,夏某某承认是他编造理由私下拿走了60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4月23日前归还此款项,我当时相信了他会及时归还公司,就没有急于追究。后来才知道他又是拿去赌博输掉了,后编造他儿子要买房的理由来骗取公司公款。以上款项共计80万元,都是夏某某先私下拿走公款赌博输掉了,再编造假的借款理由来侵占公司钱款,且均未按公司财务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直到公司彻底清查郑州办事处经营账目,才发现夏某某利用郑州办事处负责人职务之便,巧设各种名目先后骗取公司公款近180万元用于赌博。(21)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归还侵占挪用及违规支出资金情况说明》,内容为:南方物流公司在2016年6月8日发现夏某某违规取得公司款项1346922元,经全面核查夏某某在职时所有的资金使用情况后,还发现夏某某通过各种不正当方法取得公司款项379543.59元。为此,夏某某及其家人向公司归还62万元。(22)广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4份,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分四次向南方物流公司转账人民币61万元。(23)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的情况说明》,内容为:贾某某是南方物流公司员工,任职郑州办事处经理职务。南方物流公司在郑州农村信用社设立以贾某某个人名义的账户,用作公司所有业务的资金费用支出,包括支付司机运费、个人装卸费等。(2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账户名:贾某某),证实南方物流公司给郑州办事处的资金明细和郑州办事处从该账户提取现金的明细。(25)南方物流公司人事调令及人事任免通知,证实南方物流公司因工作需要于2011年5月10日调被告人夏某某至郑州办事处担任副总监职务并负责全面工作,后因被告人夏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于2016年6月8日免去其郑州办事处副总监职务并给予开除处理。(26)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年终奖情况说明》,内容为:夏某某对应职级(副总监)的年终奖为固定1.5万元,其2015年度年终奖已经在2016年1月底发放现金1.5万元。在2016年6月初,公司查出夏某某在郑州办挪用巨额资金,涉嫌违法犯罪,公司已将夏某某作开除处理。夏某某在2016年度没有年终奖。(27)南方物流公司支付证明单1份及年终奖发放明细表,均有被告人夏某某的签名确认,证实南方物流公司将2015年的年终奖发放给郑州办事处员工,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已领取奖金人民币1.5万元。(28)南方物流公司郑州办事处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工资发放表,有被告人夏某某的签名确认,证实南方物流公司已将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发放给郑州办事处员工。(29)南方物流公司郑州办事处财务管理细则,证实郑州办事处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或加急事情,需要向公司借款的,须填写《费用借支单》及借款明细材料,办事处员工须报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人员复核后方予借出,原则上员工借款金额不能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借款金额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需报总部领导审批,总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借出。(30)南方物流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处警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1日,南方物流公司通知被告人夏某某前来处理还款事宜,因协商不成,公司委托员工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北路168号南方物流公司内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3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情况。5、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供的《夏某某侵占公司款项明细表》所载合计金额人民币1726465.59元;(2)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供与《夏某某侵占公司款项明细表》事项相关的《南方物流公司支付证明单》等单据共计11份,单据金额合计人民币844363.41元。6、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00年进入南方物流公司。2009年,我担任营运副总监职务。2011年5月,我被公司派到郑州办事处担任总监职务,负责管理办事处的全面事务。我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从2016年开始,我陆续从公司借钱,包括挪用公司资金累计达170多万元,被公司发现后,我于同年6至7月向公司还了61万元。至今还差公司110多万元。2015年底,我因给父亲做手术向公司老板管总借了20万元;2016年上半年,我因儿子结婚累计向公司老板管总借了60万元;2016年5月,和公司对账欠公司30万元。还有一些小额的借款。2015年7月,我处理公司的废料(塑料托盘),卖得53000元未交公司;报销费用,我背了黑锅9692.18元;打架赔偿款8980元(其中公司只承认4450元,剩余4530元我背了黑锅);2016年5月21日我买叉车交押金从公司拿了9万元,交了押金又退回来,未交回公司;2016年4月和5月间,我向周某2、孙某1累计借款18万元用于支付当月员工工资;2016年5月底至6月初,我分两笔借了公司装卸队老板张某的27700元和223443.41元;还有一笔借款15000元,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我向公司借款和挪用公司资金的大部分都赌博输掉了,还有小部分搞不清楚。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南方物流公司涉案款项后用于赌博活动,被公司发现后虽对部分款项的性质和数额提出辩解,但其在取得涉案款项过程中并没有以不法手段加以掩饰、隐匿财务账册或携赃逃匿等行为,事发后亦主动向公司承认拿走涉案款项的事实,并积极协商还款事宜,后在家属协助下陆续归还部分涉案款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夏某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涉案款项,其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1、关于取得款项总额的认定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取得南方物流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1736465.59元,具体包括:(1)2015年12月31日提取现金20万元;(2)2016年5月4日提取现金60万元;(3)违规报销伊利业务4月、5月装卸费261143.41元;(4)2016年5月17日提取现金30万元;(5)2016年5月27日提取现金1.5万元;(6)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18万元;(7)违规报销打架赔偿款、车辆保险款、通勤车退单及充值款合计14222.18元;(8)虚构叉车报销款9万元;(9)截留塑料托盘等废品变卖款合计76100元。其中,被告人夏某某仅对上述(9)中的废品变卖款金额有异议,而公诉机关指控该笔款项仅有被害单位员工屈某、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未能提供相关单据予以证实,证人刘某2亦只是听他人说起并没有实际经手,本院根据在案证据采信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认定该笔废品变卖款为人民币53000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某对该笔款项一直予以否认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夏某某从南方物流公司取得款项的总额为人民币1713365.59元。2、关于予以剔除款项的认定问题。(1)关于被告人夏某某辩称其取得款项的总额中有31.5万元是其应得年终奖的意见。经查,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夏某某年终奖情况说明、发放明细及支付证明单、人事调令及任免调整通知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公司对应职级的年终奖为人民币1.5万元,且公司于2016年1月底已将2015年的年终奖发放给其,被告人夏某某亦在发放明细表上予以签字确认;2016年6月初,公司因被告人夏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而免去其郑州办事处副总监职务并给予其开除处理,故其在2016年没有年终奖。至于被告人夏某某辩称该31.5万元的年终奖是其与管某口头协商的意见,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管某及公司财务负责人万某对此均予以否认,故被告人夏某某该节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某在2015年12月31提取现金20万元是经公司老板管某口头同意而取得的合法借款的意见。经查,证人万某的证言及管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虽反映被告人夏某某早在2个月前就已经违规取得该款项,因未能还款而编造其父亲生病急需医药费治疗,但管某确有同意对被告人夏某某借款,故应将该笔款项从犯罪数额中剔除。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3)关于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提出2016年5月4提取的现金60万元亦是经管某口头同意而取得的合法借款的意见。经查,管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虽明确提出其当时并没有同意被告人夏某某以儿子买房为由向公司借款60万元,后其与万某于2016年4月5日在郑州办事处查账时发现被告人夏某某已私自拿走公司60万元,证人万某亦指认被告人夏某某未经审批,擅自拿走公司款项60万元,但证人刘某2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明确提到管某在郑州办事处查账时,被告人夏某某以购房为由向公司借款60万元并承诺于同年4月底归还,管某口头答应但没有办理正式手续,该情况说明亦有证人万某的签名确认。综合上述证据来看,被告人夏某某虽然在向管某借款之前就已经违规拿走公司款项60万元,管某发现后仍有同意借款,故对于该笔款项应予以剔除。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的该节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4)关于辩护人提出打架赔偿款、车辆保险款、通勤车退单及充值款属财务报销争议款的意见。经查,南方物流公司委托报案人黄某的陈述及证人刘某2、万某的证言均明确指认被告人夏某某违规报销上述款项,并有费用报销单、支付证明单等相关书证予以佐证,且被告人夏某某对此亦供认不讳并亲笔书写还款承诺书,故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5)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某及其家属退还的62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夏某某是在其挪用公司款项后被公司发现而予以退款,属于事后的退赃行为,且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稳定供述其将所得款项的用于非法赌博活动。故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挪用南方物流公司资金的数额为人民币913365.59元。三、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处警经过、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可证实,2016年11月21日,南方物流公司通知被告人夏某某前来处理还款事宜,因协商不成,公司委托员工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属于自首。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能积极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夏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3365.59元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南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之华人民陪审员 刘香玲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